
需审慎对待抄袭行为。
抄袭表现为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且在原作基础上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这是对他人版权的严重侵犯,且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性。
对于侵权所导致的民事责任,依照著作权法,有以下九项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擅自发表其作品;
2.无合作作者同意,冒充独自创作;
3.未实际参与创作,仅为博取名誉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以展览、拍摄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时未支付报酬;
8.未经电影作品及类似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所有人或相关权利人同意,出版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社同意,擅自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同意,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11.其他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