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需偿还拖欠款项。
首先,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相关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次,依次用于偿还员工工资、医疗、伤残补贴及抚恤费、基本社保费以及补偿金等破产人债务;
再次,剩余破产财产偿付社会保险费及税费;
最后,无力支付则归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范围内。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