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合同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生效的特定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具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且可随时调阅查用的特性者,应被视为书面形式。
同时,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以下三个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所须满足的必备条件:
(1)行为人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