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同意,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并无此类情况,用人单位便不可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