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何时,只要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状况和抚养能力出现重大改变,即可申请修改子女抚养权。通常情况下,应先首先尝试双方自行商议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再寻求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寻求裁决。以下列举了法庭可能会考虑变更抚养权的特定情况及法律定义:1、 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且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力持续抚养者;2、 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长期履行不力并实施虐待,或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者;3、 年满8岁(含)以上的子女,表达明确意愿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者;4、 存在其他合理原因需变更抚养权者。最后这个“其他”的定义为法官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便在审理过程中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