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房产过户需至乡镇国土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
经审查无误后,国土所将对房产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及公示,再上报国土局审批,完成注册登记与发放证书。
购买已取得房产证的农村房产时,则需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