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现以下情况:
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从事兼职或短期固定简单工作,与雇主签定劳务合同。
3. 劳动者尚未与原雇主终止劳动关系时便到新雇主处任职。
4. 退休人员再就业或被原雇主重新聘用。
5. 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