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景区游览期间,若景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游客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如因景区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或安全提示不到位而致损,景区需全额担责;
若系第三方原因导致受伤,则由该第三方负责赔偿,景区仅作补充赔偿。
但如游客自行选择参加不符合自身条件的活动而引发事故,旅游公司及辅助人员则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