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离婚前,女方私自带走孩子并不犯法。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共同承担这一义务。
2. 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因此带孩子的一方并不违法。离婚后,子女通常会与其中一方生活,这种方式虽然改变了抚养子女的方式,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消除。
3.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而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5. 根据这些规定,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子女也可以随父方生活。
6.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也可以随父方生活。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