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仲裁和诉讼在启动前提上存在差异: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诉讼则可由任何一方单方面向有管辖权的提起。
2. 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不适用于行政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而诉讼则无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在内。
3. 仲裁和诉讼的管辖规则有所区别:仲裁不受地域、级别或专属管辖的,由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仲裁机构;诉讼则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起,不可随意约定。
4. 仲裁和诉讼在自主选择权上存在差异:仲裁中,当事人可从仲裁员名单中选择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诉讼中,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由指定。
5. 仲裁和诉讼的裁判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诉讼通常采取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裁判为最终结果,除非符合再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