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若按法定标准,则以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若为非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若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外,根据不同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1. 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 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 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 客观变化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 逾期给付: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
1.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