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雪灾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合同双方签订的是标准文本,标准文本中的第39条通常会明确关于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分担。该条款规定如下:
39.1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项目管理方,并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发包方应提供协助。若项目管理方认为施工应暂停,则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需向项目管理方报告受影响情况和损失情况,并提供预计的清理和修复费用估算。
39.3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以下方式分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人因工程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施工场地已运抵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和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各自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3)承包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为保证工程安全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工期延误相应顺延。
39.4 如果合同一方因迟延履行合同后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迟延履行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非标准文本,责任分担则需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