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划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工具不能犯,例如有人将白糖误认为是砒霜,企图用它来杀人,结果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二种是对象不能犯,即犯罪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或对犯罪对象的特性产生了错误认识,使得犯罪不能完成。例如,有人将男性误认为女性而实施强奸,结果属于强奸未遂。第三种是主体不能犯,如行为人不知道在国外的妻子已经去世,出于重婚的意图与他人登记结婚,结果属于重婚未遂。
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一般只会在判决结果中陈述被告人所犯何罪,而不会提及该罪行处于何种状态。例如,一个人强奸未遂,判决结果中会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XXXXX”,而不会写“某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XXXXX”。这是因为犯罪未遂仅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因此,不能犯不会被判无罪,而是有罪,只是鉴于其犯罪未遂的性质,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未遂犯的处理并非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情节、后果及行为人的悔罪态度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对于能犯未遂,即使未遂,也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不能犯未遂,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实际危害意图,往往也会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
此外,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非所有未遂犯都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而言,如果未遂犯在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一般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就被制止,则可能不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犯罪未遂在法律上的处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考虑未遂犯的主观恶性,也要考虑其客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