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法找到另一半的离婚者,可在自身所在地递交离婚诉状。
若住址与常居地不同,需至常居地告之。
接诉后会将诉状送达给对方,公告期满视为传达。
如确属感情破裂,将判离;
否则,判不准离。
若对方已失联逾两年,其配偶可先申请宣告失踪,再行离婚诉讼,此时多会判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