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条针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拥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如果它们强迫其他企业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以期削弱其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由省级或设区市级的监督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这些企业可能面临5万至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同时,如果被指定的企业借机销售劣质高价商品或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监督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违法所得1到3倍的罚款。
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用企业或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正当竞争,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那些被指定的企业,本条款还强调了对其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当行为的惩罚,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竞争。
通过实施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遏制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
此条款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本条款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不仅要求它们停止违法行为,还对其可能产生的违法所得进行了处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