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伤残等级中,最重者为1级伤残,最为轻微者为10级。
此分级以伤残之严重程序为准,共划分为1至10级这10个级别。
其中,1级最为严重,10级则相对较轻。
在进一步的划分中,1至4级代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至6级表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而7至10级则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