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继承财产无需担责债务。
无财产继承,毋需履行还款职责。
继承人需负担债务,唯在其获得遗产,且偿还债务仅限于所继承之财,超额部分可不予承担。
依照民法典律,继承人仅能以所继承财富的真实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款与债务。
若超出此价值,继承人可自愿偿还,不受限制。
继承人若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负责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及债务的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