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某一方婚前产生的债务需独自承担,因为此类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范畴;
但如有证据表明此项债务被用于夫妇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又或是夫妇双方共同承担的,则由这对夫妇共同赔偿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