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陪嫁财物在离婚时是否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这些物品系在婚姻登记手续完成前所得,则可以理解其为女方个人礼物,不由夫妻共享;
反之,若在婚姻登记后获得且并无特殊约定,则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