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在什么单位办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1 20:22:54
失业证在什么单位办理?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需提供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导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需提供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在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人员;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需提供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失业证在什么单位办理?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需提供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