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需要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指出,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若企业需要减少或不留残值,必须获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于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暂定为10%。然而,对于某些固定资产,如果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没有变卖价值,可以不留残值。这表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残值比例,甚至设定为零。
具体而言,如果固定资产预计无法在使用结束后变卖,或者变卖价值极低,企业可以申请不留残值。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评估企业申请的合理性,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这样,企业可以灵活处理固定资产的残值问题。
总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可以为零,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残值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