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婚姻即指违反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结合,其形式包括:
(一)双重婚姻;
(二)涉及法律明文所禁制的近亲血缘关系;
(三)未达法定婚龄。
而可撤销婚姻则包括:
(一)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二)在婚前未如实披露自身重大疾病状况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