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离婚案件中涉及安置房之性质而定,需要细分情况判断:
首先,双发均属被拆迁居民,那么此房产即为夫妻共有财产,且分割须视实际使用及双方财务状况而定;
其次,若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居民,只要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亦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分割时需适度考虑房产来源,将所有权判予被拆迁居民,同时给予另一方合理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