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即服务提供商,通常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与移动网络建立服务平台,提供如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彩铃、铃声下载、定位等服务。
CP,即内容提供商,为电信运营商(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或其他数据网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CP的内容来源分为两类:自行开发制作或从版权拥有者获得转授权或邻接权,如音乐歌曲影视作品等。
SP与CP界限模糊,随着运营商获得全业务经营资格,传统定义区分难度加大。业内根据四权归属判断SP或CP:内容加载权、定价权、计费权、广告推广权。四权主控在社会合作单位,即SP;在运营商,则是CP。
内容加载权,决定业务加载内容。SP在框架内有权决定业务并加载,CP则由运营商决定业务和内容。
定价权,SP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制定资费,CP由运营商制定。
计费权,SP拥有计费权,CP接触不到计费环节。
广告推广权,SP自由度大,CP受运营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