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性职工哺乳假的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健康和安全。以下是关于女性职工哺乳假的具体规定:
1.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后,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获得领导批准,可以请哺乳假。
2. 对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哺乳假为6个月,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
3.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为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下)。
4.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独生子女的女职工提供一年的哺乳假(包括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假期时长如下:
1. 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 婴儿满周岁后,若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时,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关于哺乳期内是否可以离婚的问题,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不会判决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然而,若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离婚是必然的,此时即使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也可以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