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 当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时,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起始计算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