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确立了健全的基本农田保律体系,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保障。以下是主要法律制度的详述:
1.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
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核心内容,明确其布局、数量和质量标准。
2.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在县级和乡(镇)级规划中,必须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定界和设立保护标志,以确保基本农田得到公告和有效保护。
3. 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如确需占用,须经批准。
4. 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时,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
5. 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活动,禁止闲置或荒芜基本农田,并禁止擅自占用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
6.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各级需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将保护责任明确到个人和地块,并纳入考核范围。
7. 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或上报问题。
8. 基本农田建设与环境保护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承包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防止污染,并促进土壤肥力的提升。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