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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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1:27:57
企业破产时,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当涉及到被列为被执行人且用尽执行手段仍未能找到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同时该企业已符合破产条件而尚未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将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索求,以其未出资部分来承担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导读当涉及到被列为被执行人且用尽执行手段仍未能找到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同时该企业已符合破产条件而尚未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将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索求,以其未出资部分来承担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若有此必要,根据现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须在出资期限截止日前完成实际缴纳,最长可达20年之久。
当涉及到被列为被执行人且用尽执行手段仍未能找到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同时该企业已符合破产条件而尚未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将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索求,以其未出资部分来承担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企业破产时,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当涉及到被列为被执行人且用尽执行手段仍未能找到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同时该企业已符合破产条件而尚未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将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索求,以其未出资部分来承担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