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关键在于,条件必须是未来存在的且具不确定性,若确知必然发生则非之;
反之,期限则明确设定在某一特定时刻。
一般而言,附期限合同包括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两种类型,前者自约定日期起生效,后者则在期限结束后失效。
附条件合同亦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前者在条件达成时生效,后者则在条件达成后失效。
条件,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事件,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
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属条款,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其内容应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
此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条件买卖”有所区别,后者是指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带条件。
条件依据其对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除的影响,可划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大类。
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标准,又可将条件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即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得以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引发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失。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未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
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属条款,旨在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其内容应为未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有所区别,后者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附加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