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存疑,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重新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到相关申请后的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案件符合法规要求,予以立案并在五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由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反之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原因。
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且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七日内将案件转至省级或国家级医学会进行二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