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因卖方原因导致违约,买方有权索还订金;
但若买方违约,订金则不予退还。
然而在实践中,欲取回已支付的订金需满足如下三大前提:
1. 合同签署环节,双方需严格遵守约定条款,届时订金即转换为房产价款或予以退回;
2. 如遇特殊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原定合同难以签订或对协议及附件存有异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且无明确责任应由任一方承担者,原定款项即可依法退回;
3. 若卖方因故违约,未能依约推进后续交易流程,相应订金亦可获全额退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