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需明确理解,侵犯肖像权仅限于该肖像被用于特定场合。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属个人专属,他人不得擅自制作。
但若仅制作而无实际使用他人肖像,通常不视为侵犯肖像权。
这里所说的使用包括公开、展示或复制等任何形式,无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
2.未经权利人允许使用其肖像,无疑违反了肖像权规定。
肖像权应为个体享有,使用时须遵循相关协议。
未经许可使用即构成侵权,且主观过错明显。
通常,侵犯肖像权者皆有意为的,无意间误用他人肖像较为罕见。
然而,亦有因过失导致的侵权案例,例如误认为虚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
3.即便未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若具备正当理由,仍可避免法律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此正当理由包括为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个人利益所需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在法律定义上,符合上述三点即可构成侵犯肖像权;
反的,盈利目的并非必要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