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医疗费用。
2. 后续疗养所需费用。
3. 营养补助费用:
每天100元。
4. 餐补费用:
每日100元。
5. 护理人员薪酬:
每日101.6元。
6. 因伤导致的工作损失补偿:
员工个人薪资 × 误工期间。
7. 伤残赔偿费用:
城镇居民赔偿额度为23114元 × 20年 × 10%, 农村居民则为8098元 × 20年 × 10%。
(注意:
60岁及以上者, 每增龄一岁减一年;
75岁及以上者, 仅计算五年)。
8. 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用为城镇标准16285元 × (18岁 - 实际岁数) × 10% ÷ 2人, 农村标准为5725元 × (18岁 - 实际岁数) × 10% ÷ 2人。
老年人生活费用标准相同, 无劳动能力或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 60岁及以上者, 每增龄一岁减一年;
75岁及以上者, 仅计算五年。
9. 交通费用:
需提供正式票据。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 精神抚慰金:
十级伤残一般为5000元至8000元。
12. 鉴定费用:
凭报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