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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如何解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3 0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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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如何解读

两个以上行政机构对同一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并产生纠纷时,将适用此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决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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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个以上行政机构对同一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并产生纠纷时,将适用此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决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存在高低等级不同之行政主体共同被告,且须审理其级别的情况下,尊重最高等级官署作为共同被告人进行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构对同一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并产生纠纷时,将适用此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决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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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如何解读

两个以上行政机构对同一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并产生纠纷时,将适用此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决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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