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业务无负面影响,仅需备妥相关文件至所属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即可。
一、办理要求:
购房者在取得房产合法所有权后,即可依法行使其对房屋的各项权利。
二、所需材料:
1. 署名并盖公章的申请表格;
2. 已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
3. 双方关于房号及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 附带房屋测量绘表、登记表、分户平面图各两份;
5.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 购房者身份证件(复印核对原件);
8. 若房屋为共有,则需提供共有协议;
9. 银行提前还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