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上,审批离婚需在已获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自愿离婚的伴侣应提供离婚协议书,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离婚。
当事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结婚证书等资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处指定地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 初步审核。
婚姻登记员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离婚条件后,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3. 离婚冷静期。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若任何一方反悔,皆可撤销离婚申请。
4. 审查与发证。
冷静期满后第30天,双方需再次携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
如未提出申请,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经审查合格者,婚姻登记员将按照规定为其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