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遗嘱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定要素:
第一,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须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所表达的意愿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无欺的主意;
若遭受威胁或则该遗嘱失效;
第三,若立遗嘱人以多种方式订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书面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为显著。
对于口头遗嘱,最好由两位以上与遗嘱无关的人士进行见证。
【法律依据】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