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示征地信息。
在正式批准征收土地之前,地方国土局需书面通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等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若在此期间内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拟征收的土地上实施了添增行为,如种植、搭建等,则任何补偿都不会给予。
2.确定征地情况。
国土、交通、林业三部门联合开展权属、地面类别、面积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举行征地听证会。
在批准征收土地前,国土局务必先通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利就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提出听证请求。
若有人提出听证要求,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