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成环境污染犯罪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客观要素。
本罪主要指非法向土地、水资源及空气排放危险废料,引发环境污染,导致公共财产受损或人员伤亡严重的情况。
第二,客体要素。
该罪直接侵害了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
第三,主体要素。
本罪的实施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达到法定要求即可。
同时,单位亦有可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要素。
本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使本罪从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向严格责任原则,从过失犯发展至承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