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主要包括:两周岁以下儿童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但若存在特殊情况则可能由父亲抚养,例如:(1)母亲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疾;(2)母亲有能力抚养却不尽责,父亲主张抚养权;(3)由于其他理由,子女确实不能同母亲共处。另外,对于父母双方就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达成共识且无负面影响的,可以予以批准。在对待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时,若父、母都想拥有抚养权,这时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某一方:(1)已实施绝育术或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某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子女健康产生显著影响;(3)某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某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益,但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疾,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产生争议,应充分考虑该子女的意愿。最后,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基础上,父母双方可协商轮流抚养子女,这是可以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