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户籍办理所需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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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1:33:38
婴儿户籍办理所需证件有哪些
(2)新生儿父母二人的《居民身份证》。(3)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4)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书。非婚生子女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受理,经分局(县)级单位审核批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导读(2)新生儿父母二人的《居民身份证》。(3)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4)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书。非婚生子女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受理,经分局(县)级单位审核批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居民户口簿》或盖有相关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二人的《居民身份证》;
(3)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书。
非婚生子女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受理,经分局(县)级单位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户籍办理所需证件有哪些
(2)新生儿父母二人的《居民身份证》。(3)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4)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书。非婚生子女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受理,经分局(县)级单位审核批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