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误解引发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或仲裁机关予以撤消。
此类误解包括以下情形:
1. 对交易性质产生误解,如误将买卖视为赠予,反之亦然;
2. 对于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尤其是在那些依赖当事人间信任关系及强调相对人特殊身份的合同中;
3. 针对标的物品质的误解,若品质因素攸关缔约目的和重要权益,便可构成重大误解;
4. 对价款或报酬的误解,如误判定价值仅为100元的物品为1000元的商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