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属代班期间意外身亡无法被视为工伤。
依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对象需为所属企业内部的职工,且仅限于与雇主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工种及各期劳动者。
而亲属代班与所替岗位的企业并无直接劳动关系,因此,其遭受的损害不可被判定为工伤。
若涉及补偿事宜,建议按照民事途径进行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