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框架下,女儿对父母有明确的法定赡养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责任,而子女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家庭成员间的情感关系如何,法律层面的赡养责任仍然存在。
而对于老人的两个儿子,虽然他们已经去世,但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说明,即使直接的父母不在了,子孙们仍有责任继续承担起对祖父母的赡养责任。
在具体情况下,孙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主要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孙子女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意愿,二是祖父母的生活需求,三是家庭内部达成的一致意见。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关怀和陪伴,帮助老人安享晚年。
值得注意的是,孙子女在承担赡养义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能够为祖父母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生活保障。同时,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基于自愿和合理的原则,避免给子孙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总之,无论是女儿还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尽到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