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自2014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对在市区行政区域内部分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规定如下:
2. 每天早上6点至晚上11点,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3. 同时,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4. 不受上述限行的车辆包括:
a.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b. 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
c. 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
d. 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
e.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