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如决定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必须在拘留后的3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时至第4日。
针对流窜、多次和结伙犯罪的重要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审查批准时间可再延伸至30日。
因此,法定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