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结婚前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否为贷款购买,均应视为双方共有财产并进行公平分配。
2. 若婚前行款由某一方支付,所有权归该方所有,但需对另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偿还的贷款进行财产分割。
3. 若婚前行款由某一方支付,所有权仍归该方所有,但需对另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