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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家笔名相同算侵权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7 1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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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家笔名相同算侵权吗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被视为违约行为,行为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网络小说封面如果未经许可而用于商业用途,就算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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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被视为违约行为,行为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网络小说封面如果未经许可而用于商业用途,就算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主观:是否算作侵权,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姓名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属于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如果你的笔名与某些广为人知的作家的笔名相同,特别是如果该笔名已经被作者用于发表作品,使用相同的笔名可能会构成侵权,并且你可能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被视为违约行为,行为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网络小说封面如果未经许可而用于商业用途,就算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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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家笔名相同算侵权吗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被视为违约行为,行为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网络小说封面如果未经许可而用于商业用途,就算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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