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父母全资购得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可视作仅给予自身子女赠予,故该不动产应归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2.婚后,一方父母如有购房行为,包含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案例,都应有赠与夫妻两者之意。
除非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婚后父母一方所购房屋是专为某一儿女所有,否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如有出资行为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