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债权转让之后,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通过撤销权或代位权诉讼来对抗原债务人。
主债权转让导致从权利也随之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若原债务人采用不当手段处置资产,如随意放弃债权、撤消债务担保等,或者恶意拖延偿还日期,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时,新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其行为。
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新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但仅限于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